(2015)怀民二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怀远县金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怀远县金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518号原告:安徽省怀远县金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表人:李为其,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振中,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洪伟,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梅,女,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栾美彬,农民。委托代理人:何国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怀远县金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怀远县金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怀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 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二)……;(三)……;(四)……;(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七)……;(八)……;(九)……;(十)……;(十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