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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徐永林与郑志红、倪新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志红,倪新有,徐永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6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志红。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新有。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有兴,系电子商务协会副会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永林。委托代理人:徐承肖。上诉人郑志红、倪新有为与被上诉人徐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志红、倪新有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志红、倪新有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志红、倪新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77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郑志红、倪新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张淑英代理审判员  范继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梁昊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