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朱明志诉岳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志,岳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973号原告朱明志,男,生于1971年5月22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被告岳少华,男,约40岁,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明志诉被告岳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明志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朱明志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明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0元,由原告朱明志负担。审判员 王思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彦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