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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朱明志诉岳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志,岳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973号原告朱明志,男,生于1971年5月22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被告岳少华,男,约40岁,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明志诉被告岳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明志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朱明志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明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0元,由原告朱明志负担。审判员  王思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彦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