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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赛维斯光电有限公司与曾晓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赛维斯光电有限公司,曾晓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907号原告深圳市赛维斯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蓢社区第二工业区荣泰佳工业园二栋四楼、五楼A区。法定代表人刘定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龙畅,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晓敏,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曾晓锋,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海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赛维斯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晓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提交的《深圳市居住证信息证明单》显示被告的户籍地址为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海城镇农林北路东九巷9号,现居住地址为福田区紫竹六道78号竹盛花园14栋702,居住证类型: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至:2015-07-24。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上门送达,上述居住地址无人;3月31日,本院向被告上述居住地址以国内特快专邮方式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传票及证据材料一套,后该件被退回并记录三次上门送件均无人签收,退件原因“电话停机,上门无人”。3月24日,本院向被告公告送达上述材料。被告在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材料,至今仍未应诉。另查明,涉案《采购订单》约定,由被告购进、原告售出的背光源,交货地点为:深圳市龙华大浪高峰社区。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未在本辖区范围内。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原告提供的被告居住地经穷尽外送、特快专邮送达、公告送达多种途径后无人应诉,无法证明被告实际在本辖区内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本案应由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院即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李  敏  通人民陪审员 蔡  玉  兰人民陪审员 董  志  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程倩(代)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