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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0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施玉琴诉被告沈阳新宏久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玉琴,沈阳新宏久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01570号原告施玉琴,女,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新宏久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绣工西街4号。法定代表人:丁树臣。原告施玉琴诉被告沈阳新宏久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左洁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