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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珊珊与烟台南油置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珊珊,烟台南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王珊珊,女,汉族。被执行人:烟台南油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湘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4)福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南油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一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鞠增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