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4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何佳佳、陈胜男与陈胜男、马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佳佳,陈胜,马剑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4779号原告何佳佳。委托代理人刘追平,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胜男。被告马剑青。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佳佳与被告陈胜男、马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佳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佳佳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佳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毛 滨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珏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