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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法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湖南艾诺亿光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南艾诺亿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法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北门文体商住楼1-202号。法定代表人赖兆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大华,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四川省渠县。代理权限:负责申请执行,代为执行和解,领取法律文书,代收资金款项。被执行人湖南艾诺亿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西路。法定代表人张适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海云,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代为申请、承认、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执行和解,代收执行文书。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艾诺亿光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3)益法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予以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益阳市赫山区,为方便案件执行,加快被执行人现有资产整体处置的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益法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湖南艾诺亿光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令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继光审判员  鲁毅东审判员  李京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