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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余聪兰、鲍小龙与鲍小龙、王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聪兰,鲍小龙,王丽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826号原告余聪兰。被告鲍小龙。被告王丽峰(系被告鲍小龙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聪兰诉被告鲍小龙、王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8日原告余聪兰以与被告鲍小龙、王丽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聪兰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聪兰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余聪兰负担。审 判 员 陈武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郭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