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余聪兰、鲍小龙与鲍小龙、王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聪兰,鲍小龙,王丽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826号原告余聪兰。被告鲍小龙。被告王丽峰(系被告鲍小龙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聪兰诉被告鲍小龙、王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8日原告余聪兰以与被告鲍小龙、王丽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聪兰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聪兰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余聪兰负担。审 判 员 陈武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郭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