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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余传友与殷四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传友,殷四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093号原告:余传友,男,194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殷四旺,男,195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传友诉被告殷四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传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余传友负担。审判员  李长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