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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罗苏云与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苏云,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738号申请执行人罗苏云,女,1964年8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丁家山,组织机构代码:74735252-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苏云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7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