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民小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牛清亮与王臣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清亮,王臣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小字第84号原告牛清亮,男,1954年2月17日出生。被告王臣强,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清亮与被告王臣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清亮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清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清亮负担。审判员 程长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