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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民小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牛清亮与王臣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清亮,王臣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小字第84号原告牛清亮,男,1954年2月17日出生。被告王臣强,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清亮与被告王臣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清亮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清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清亮负担。审判员  程长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