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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民二破(预)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铜陵市世纪宏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铜陵市世纪宏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二破(预)字第00003号申请人:铜陵市世纪宏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天山大道联盟大厦附属楼五楼,组织机构代码58455731-1。法定代表人:张超。申请人铜陵市世纪宏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经营负债过大,目前无力及时调整产业结构,导致长期负债经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铜陵市世纪宏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天山大道联盟大厦附属楼,公司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注册机关为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人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公司资产总额为431007.85元,负债合计为1657336.13元。申请人主张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但其未提交公司亏损情况说明、公司债权清册、债务清册以及公司近期财务会计报告等证据。在补充证据期间,申请人铜陵市世纪宏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仍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申请人铜陵市世纪宏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本案不符合破产申请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铜陵市世纪宏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毅代理审判员  柳乐安代理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 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第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