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姬德富与焦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德富,焦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856号原告姬德富,男,1968年8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委托代理人琚五一,高平市东城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翠萍,女,1970年11月16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原告姬德富诉被告焦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姬德富及其委托代理人琚五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焦翠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姬德富诉称,2005年10月1日、2007年4月30日,被告丈夫姬德才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60万元,并约定年利率为40%。后原告多次向姬德才催要借款,姬德才均未归还。2014年5月19日,姬德才因病去世。原告又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也无果。因该债务系被告与姬德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故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姬德才所欠原告借款160万元及利息。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条两支。被告焦翠萍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答辩状。原告所举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但能够印证原告所述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姬德才原系兄弟,姬德才与被告原系夫妻。2005年10月1日,姬德才以承包煤矿需购进设备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同日,原告给付姬德才现金100万元。姬德才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支,上载明:“今借到姬德富现金壹佰万元整(100万),还款日期为2006年4月30日,还款金额壹佰万元整”。2007年4月30日,姬德才以煤矿需交纳资源价款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60万元。同日,原告给付姬德才现金60万元,姬德才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支,上载明:“今借到姬德富现金陆拾万元整(年息40%)”。后原告多次向姬德才催要借款,姬德才拒不归还。2014年5月9日,姬德才因病去世。原告又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也无果。故原告诉讼在案。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中陈述及原告提供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两支借条真实有效,姬德才向原告借款160万元是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姬德才现已去世,上述借款发生在姬德才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姬德才为原告出具的第一支借条中约定还款日期为2006年4月30日,姬德才逾期还款,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从2006年5月1日起支付100万元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姬德才在为原告出具的第二支借条中约定年息40%,该利率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翠萍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偿还姬德才所欠原告姬德富借款160万元及利息(100万元借款的利息是从2006年5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60万元借款的利息是从2007年5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玉霞人民陪审员 李 侃人民陪审员 祁向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