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沙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沙民初字第77号原告陆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5年0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雪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国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