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大广发物流有限公司与深圳波顿香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814号原告深圳市大广发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志平。委托代理人廖庚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波顿香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凡。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大广发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波顿香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大广发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波顿香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大广发物流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大广发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波顿香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0.40元,减半收取为15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炜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