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潘恒文与武鸣县明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恒文,武鸣县明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潘恒文。被执行人:武鸣县明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潘恒文申请执行武鸣县明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武鸣县明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武劳人仲字(2015)第57号仲裁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莫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