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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沈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304号原告:沈某,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林某,无业,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沈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谢连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