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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执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沈丽莉、杨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字第00285号被执行人沈丽莉。被执行人杨健。被执行人杨毅。被执行人杨玲。沈丽莉申请执行杨健、杨毅、杨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阴市公证处作出的(2013)锡澄证执字第5、6、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执行证书,被执行人杨健、杨毅、杨玲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沈丽莉借款2806万元。因被执行人杨健、杨毅、杨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沈丽莉的申请,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后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杨健、杨毅、杨玲可供执行的财产明显不能清偿其全部债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本案适用参与分配。经分配,申请执行人沈丽莉在被执行人杨健、杨毅、杨玲所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中受偿748.7943万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沈丽莉除在被执行人杨健、杨毅、杨玲所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中受偿748.7943万元外,被执行人杨建、杨毅、杨玲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阴市公证处作出的(2013)锡澄证执字第5、6、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庆忠执行员  郑 照执行员  罗来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