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5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闽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苟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闽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苟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5283号原告四川闽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号*幢*号。法定代表人陈新虎,总经理。被告苟俊,男,汉族,1966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金溪镇凤阳山村*组。原告四川闽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苟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闽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闽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闽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苟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四川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