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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昌中执字第002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吴梅霞与吴建虎、黄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宜昌中执字第00288-2号申请执行人吴梅霞。被执行人吴建虎。被执行人黄双。被执行人曹宏钰。被执行人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97号。法定代表人史启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1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吴梅霞与被执行人吴建虎、黄双、曹宏钰、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石涛审判员  何伟亚审判员  杨 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郦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