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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安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马英林与南阳市第一粮油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英林,南阳市第一粮油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安民初字第63号原告:马英林,男,1964年4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明、张成,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市第一粮油公司。法定代表人:乔荣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英林与被告南阳市第一粮油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南阳市第一粮油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以企业长期处于停业状态无力偿还债务为由,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南民破字第4-1号民事裁定,受理了南阳市第一粮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 楠审判员 曾现立陪审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