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琼兰、张忠林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琼兰,张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镇荣职务:理事长地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被申请执行人:朱琼兰,女,1970年10月3日生,彝族,住石林县。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张忠林,男,1970年7月8日生,彝族,住石林县。身份证号码:×××。关于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朱琼兰、张忠林合同纠纷一案,石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申请执行人朱琼兰、张忠林支付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39000元及利息。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查询,被申请执行人朱琼兰、张忠林均无存款,所住房屋的土地系农村集体所有,无法变现执行。被执行人朱琼兰、张忠林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231号案件的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勇审 判 员 王明乾人民审判员 黄树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正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