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调确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耿某、武某等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调确字第271号申请人耿某,女,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申请人武某,男,199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申请人徐某,女,193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耿某、武某、徐某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吕红伟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被继承人武某甲与耿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独生子武某。位于石河子市城区xx栋xx号车位(房屋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市字第××号)、石河子市城区xx路xx号商服(房屋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市字第××号)、石河子市开发区xx路xx号商服(房屋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市字第××号)均属武某甲与耿某共同所有;位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小区xx栋xx号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号:乌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2xxx7)、北海市xx栋xx号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号:北房权证(2008)字第0xxx5号土地所有权证号:北国用2008第BX**号)均属武某甲个人所有。2015年7月6日,武某甲因病死亡,其生前未留遗嘱。武某甲的父亲先于其死亡,徐某系武某甲之母。申请人耿某、武某、徐某为被继承人武某甲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三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8月13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位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小区xx栋xx号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号:乌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2xxx7)、北海市xx栋xx号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号:北房权证(2008)字第0xxx5号土地所有权证号:北国用2008第BX**号),上述房产100%的产权为被继承人武某甲的遗产,上述遗产由申请人耿某继承;二、位于石河子市城区xx栋xx号车位(房屋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市字第××号)、石河子市城区xx路xx号商服(房屋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市字第××号)、石河子市开发区xx路xx号商服(房屋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市字第××号),上述房产除50%的产权为申请人耿某所有外,另50%的产权为被继承人武某甲的遗产,上述房产由申请人武某继承;三、申请人徐某自愿放弃对前述遗产的继承。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耿某、武某、徐某于2015年8月13日达成的前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红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