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容民初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福南与梁家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南,梁家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1446号原告黄福南,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被告梁家明,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六王镇六槐村,现住广西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福南与被告梁家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后,原告没有向本院预交本案诉讼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按本院通知预交本案诉讼受理费,依照法律规定,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黄福南诉被告梁家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按原告黄福南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盘振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育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