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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房民(商)初字第12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孟东均与北京盈富通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东均,北京盈富通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房民(商)初字第12689号原告孟东均,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盈富通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Y614。法定代表人杨疆卉,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东均诉被告北京盈富通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孟东均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盈富通达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东均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盈富通达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东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东均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晋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