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松商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叶士焕与王泽红、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士焕,王泽红,洪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松商初字第789号原告:叶士焕。被告:王泽红。被告:洪斌。原告叶士焕与被告王泽红、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泽红于2014年8月15日向原告叶士焕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20000元。之后,经原告催款,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依约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另:被告王泽红、洪斌于1998年10月9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泽红、洪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士焕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泽红、洪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项琪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