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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行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义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诉义马市常村液化气站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行执字第15号申请人义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陆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义马市常村液化气站。法定代表人丁小三,该站经理。申请执行人义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其制作的义质监特罚字(2012)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对义马市常村液化气站行政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义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无法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义马市常村液化气站能够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该执行内容,双方正协商处理。故依法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供被申请人的可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国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