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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管民初字第2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鞠知高与车进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知高,车进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管民初字第2277号原告鞠知高,居民。被告车进秀,居民。原告鞠知高与被告车进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宝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鞠知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车进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鞠知高诉称,2014年2月20日,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3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未还。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车进秀偿还借款32000元,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车进秀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0日,被告车进秀向原告鞠知高借款32000元,当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鞠知高现金32000元,大写叁万贰仟元正。借款人车进秀,2014年2月20号”。该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形成纠纷。2015年7月17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2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条一份及原告法庭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车进秀向原告鞠知高借款32000元,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上述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追要。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2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车进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等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对案件的审理。综上,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车进秀偿还原告鞠知高借款3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保全费340元,共计640元,由被告车进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宝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瑞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