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穆文康与赵光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文康,赵光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穆文康,男,生于1984年9月21日,汉族。被执行人赵光奇,男,生于1975年10月8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江民初字第26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穆文康申请执行赵光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光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穆文康借款511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穆文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合江民初字第260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赵光奇尚欠申请执行人穆文康借款51100.00元,申请执行人穆文康待发现被执行人赵光奇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勇审判员 崔茂强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禹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