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王某甲、张某与王某乙、王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155号原告:王某甲。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更新,辽宁华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被告:王某戊。被告:王某己。被告:王某庚。原告王某甲、张某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庚、王某戊、王某己赡养费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同日告知原告合议庭组成人员并通知其于七日内补缴诉讼费用。现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缴案件受理费,依法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甲、张某负担25元。审 判 长 王 岱 有审 判 员 陈 彦 芬人民审判员 张 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梓君(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