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梨孤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周财章与李淑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财章,李淑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孤民初字第276号原告周财章,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被告李淑峰,女,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财章与被告李淑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财章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财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审判员  孙海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英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