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孤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周财章与李淑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财章,李淑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孤民初字第276号原告周财章,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被告李淑峰,女,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财章与被告李淑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财章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财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审判员 孙海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英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