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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荆典与刘淑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典,刘淑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0708号原告荆典,女,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李亚东,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淑连,女,195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典与被告刘淑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荆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荆典负担。审判长 赵 艳审判员 班自金审判员 黄舒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琳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