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道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淑礼与被执行人张朝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道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冯淑礼,男。被执行人张朝胜,男。冯淑礼与张朝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朝胜未按该调解履行给付冯淑礼劳动报酬19500元的义务,冯淑礼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张朝胜的存款状况进行了查询,无存款。并通过县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张朝胜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无登记。后经本院多方查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朝胜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2015年8月18日,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对本案暂缓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朝胜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道执字第1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联智审判员  许 超审判员  付全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