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7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智炯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智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7122号罪犯陈智炯,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12)浙甬刑一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智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四万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5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智炯在服刑期间月均消费173.7元,累计消费4514.9元,财产刑分文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收支情况审核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智炯在服刑期间,对财产刑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属不认罪悔罪,不具有悔改表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智炯暂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戴皖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