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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商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常熟市涛联商贸有限公司与仪征上汽福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涛联商贸有限公司,仪征上汽福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商初字第00217号原告常熟市涛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南门大街二号。法定代表人季渊远。被告仪征上汽福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汽车工业园区南路99号(新城镇郁桥村合新组)。法定代表人杨星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涛联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仪征上汽福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涛联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7元、保全费2070元,合计50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蓉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丽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