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3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胡连珠与刘顺祥、杨文志、杨胜利、巴州运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连珠,刘顺祥,杨文志,杨胜利,巴州运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3377号原告胡连珠,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姚良红、张玉斌,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顺祥,男,汉族。被告杨文志,男,汉族。被告杨胜利,男,汉族。被告巴州运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志,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连珠与被告刘顺祥、杨文志、杨胜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连珠于2015年8月18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连珠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胡连珠负担。审判员 谈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保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