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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罗贤全与刘佑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贤全,刘佑成,陆廷府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690号原告罗贤全,男,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被告刘佑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第三人陆廷府,男,壮族,住深圳市龙华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贤全诉被告刘佑成、第三人陆廷府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冼晓莉人民陪审员  陈远霞人民陪审员  朱纯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