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罗贤全与刘佑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贤全,刘佑成,陆廷府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690号原告罗贤全,男,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被告刘佑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第三人陆廷府,男,壮族,住深圳市龙华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贤全诉被告刘佑成、第三人陆廷府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冼晓莉人民陪审员 陈远霞人民陪审员 朱纯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