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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蔡文杰与徐华安、尹玉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文杰,徐华安,尹玉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176号原告蔡文杰,男,1966年1月7日出生。被告徐华安,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尹玉荣,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文杰与被告徐华安、尹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蔡文杰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60元,诉讼保全费200元,均由原告蔡文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秀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国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