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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尹群等与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尹群,女,1965年8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伟丽,女,1956年1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244121),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7号201栋二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范丽华,董事长。尹群、王伟丽与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财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大民(商)初字第146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尹群、王伟丽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商财富公司给付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4792.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中商财富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中商财富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尹群、王伟丽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中商财富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尹群、王伟丽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中商财富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中商财富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4792.50元,尚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大民(商)初字第1460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尹群、王伟丽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中商财富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中商财富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刘恩水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高梦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