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海民初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林跃明与黄文政、江仙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跃明,黄文政,江仙秀,蔡晓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3061号原告林跃明,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月辉、王钟,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政,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D)。被告江仙秀,女,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蔡晓雄,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林跃明与被告黄文政、江仙秀、蔡晓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跃明的委托代理人王钟,被告江仙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文政、蔡晓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跃明诉称,被告黄文政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0年7月27日向林跃明借款10万元(人民币,下同),约定每月利息4000元,被告蔡晓雄作为该笔债务的连带保证人。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林跃明因自身需要资金,多次向黄文政催讨借款及利息,黄文政均未履行。被告江仙秀系黄文政的配偶,该笔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林跃明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黄文政、江仙秀共同偿还林跃明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1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暂计至2014年7月31日的利息为85939元);二、蔡晓雄对黄文政、江仙秀的上述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黄文政未作答辩。被告江仙秀辩称,江仙秀对于本案所涉借款的事实并不清楚,即使借款事实成立,也属于黄文政个人行为。江仙秀与黄文政从2010年3月已经开始分居,江仙秀于2014年9月向法院诉请离婚,但目前还没有作出判决。被告蔡晓雄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7日,被告黄文政向原告林跃明借款10万元,同时约定月息4000元,被告蔡晓雄对黄文政的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十年。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黄文政与被告江仙秀系夫妻关系,讼争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林跃明提供的借条、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条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黄文政系台湾地区居民,本案为涉台民事纠纷,应当参照涉外案件处理。被告江仙秀、蔡晓雄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且本案属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集中管辖的涉台案件,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大陆法律。原告林跃明与被告黄文政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黄文政欠林跃明借款10万元属实,应当偿还。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林跃明有权随时提出主张。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月息为4000元,林跃明主张利息从2011年1月1日起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院予以采纳,同时利息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林跃明有关利息请求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黄文政借款发生在与被告江仙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被告蔡晓雄作为黄文政借款本息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文政、蔡晓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文政、江仙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跃明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准,从2011年1月1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蔡晓雄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林跃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黄文政、江仙秀、蔡晓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林跃明、被告江仙秀、被告蔡晓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黄文政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建伟人民陪审员  吴金叶人民陪审员  高延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连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