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顾连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连香,张玉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顾连香。被执行人张玉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顾连香与被执行人张玉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做出的2014建商初字第49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3900元,执行费859元(本案应执行标的64759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64759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5建执字第3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廷彦审判员  于文和审判员  熊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乾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