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仲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合肥爱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郑洋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爱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郑洋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仲字第00140号申请人:合肥爱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正丰苑综合楼601室,组织机构代码07094815-5。法定代表人:余本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诚,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顺阶,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洋。委托代理:王翔,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代理:徐道李。申请人合肥爱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洋劳动争议纠纷,不服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庐劳仲裁字[2015]第108-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合肥爱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庐劳仲裁字[2015]第108-3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是:1、合肥爱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没有拖欠郑洋工资。2、合肥爱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无须为郑洋补交2014年9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3、仲裁裁决郑洋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错误。4、郑洋要求支付招商费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也没有经过合肥爱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审批,且与其提供的证据之间有较大出入。被申请人郑洋答辩��:合肥爱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郑洋垫付业务招商费是其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客观情形,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合肥爱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认为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合肥爱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所提出的关于拖欠工资、补交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垫付招商费用数额等其他理由,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应否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亦不予支持。综上,合肥爱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事实和理由,缺乏依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合肥爱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庐劳仲裁字[2015]第108-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合肥爱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玉军审 判 员 张 怡代理审判员 董江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成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