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汪衍峰、汪胜杰等与曲雅兴交通肇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衍峰,汪胜杰,汪二杰,汪胜博,汪笑笑,曲雅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335号申请执行人汪衍峰,男,1933年2月1日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汪胜杰,男,1992年10月2日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汪二杰,男,2003年11月8日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汪胜博,男,2001年10月12日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汪笑笑,女,2009年5月26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曲雅兴,男,1946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关于汪衍峰、汪胜杰、汪某甲、汪某乙、汪某丙申请执行曲雅兴交通肇事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刑初字第002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曲雅兴正在监狱中服刑,且家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刑初字第002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安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张 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志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