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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小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程喜平诉孟军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喜平,孟军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小字第00004号原告程喜平���男,1951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孟军红,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喜平诉被告孟军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喜平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喜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喜平负担。审判员  刘海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