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小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程喜平诉孟军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喜平,孟军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小字第00004号原告程喜平���男,1951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孟军红,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喜平诉被告孟军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喜平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喜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喜平负担。审判员 刘海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