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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达选筱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选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景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景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达选筱,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达选筱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莹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达选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10月份,被告人达选筱在景泰县兴华驾校学驾照期间,向一同学习的学员虚构能够购买到便宜二手车的事实,在骗取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信任后,将其从景泰县景玉福仁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三辆长城哈佛H6型越野车分别卖给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骗取王某甲50000元,王某乙27500元,王某丙30000元。在同年11月白银考取驾照期间,向一同考试的学员虚构其能找关系办理通过驾照科目二考试的事实,骗取王某丁、杨某某、李某甲、朱某某、张某某、李某乙、冯某某、卢某某、曹某某、王某戊、王某乙共10300元。2、2013年11月份,被告人达选筱以自己出车祸需要修车为名,将一辆从景泰县景玉福仁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车号为甘DH94**的长城哈佛H6型越野车抵押给陈某某,骗取陈某某20000元。被告人达选筱将骗取的财物共计137800元均用于个人挥挥。2015年1月26日,达选筱向景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达选筱的亲属代达选筱向本案的全部被害人退赔了经济损失,各被害人对达选筱的犯罪行为均表示谅解,请求对达选筱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汽车租赁合同、收条、谅解书,证人王某某、张某甲、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陈某某、王某丁、杨某某、李某甲、朱某某、张某某、李某乙、冯某某、卢某某、曹某某、王某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达选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达选筱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达选筱在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向被害人全部退赔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社会调查评估,达选筱适宜纳入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达选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予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登岱审 判 员  朱生凯人民陪审员  杨德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安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