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第004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江峡移安资产公司与依思雅服饰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江峡移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湖北依思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459-1号申请执行人宜昌江峡移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峡移安资产公司,机构代码证号:56270553-9)。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瓦窑坪村2组。法定代表人翟前军,江峡移安资产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湖北依思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思雅服饰公司,机构代码证号:66766381-4)。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三峡坝区移民生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姜斌,依思雅服饰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峡移安资产公司与被执行人依思雅服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2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依思雅服饰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15日内履行付款义务。同时查明,被执行人依思雅服饰公司经营过程中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享有尚未收回服装加工费256653.35元。为此,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由本院提取依思雅服饰公司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的服装加工费256653.35元。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至今未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湖北依思雅服饰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的服装加工费256653.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立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