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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1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安云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安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2008号罪犯王安云,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作出(2007)普中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安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云高刑执字第451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二〇一三年四月三十日、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王安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安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一次。另查明,该犯系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特殊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情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安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安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25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