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0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高俊武申请执行何红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076-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被执行人何某某高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4832.8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委托谭亚飞处理该案一事,将事故车辆变卖后折价款7500元,案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在外打工,无详细地址。本辖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武民初字第00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党辉审判员 张 平代审理判员刘抗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政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