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执民字第2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增平与武义县白姆乡下徐宅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增平,武义县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2765号申请执行人:吴增平。被执行人:武义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义县。法定代表人:徐国松。本院作出的(2015)金武民初字第20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武义县白姆乡下徐宅村村民委员会存款1207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建莉 更多数据: